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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结构

25 结构 (第2/2页)

之前,林义龙可以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重要原因是因为他的信托公司持有结构与H国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财阀系)一样,都是交叉持有的关系。他的几个信托之间有点类似于相互持股但最终权益归属一个林义龙为受益人的摩纳哥受托人(信托)组织——无论林义龙怎么处理,这个组织之中不存在反对他的任何力量。
  
  在这个股权设计精巧的信托与持股机制中,除了其中的四个是特别处理耶昂姐妹、凯蒂和艾米的资产持有的角色外,其他都是为了规避证券持有向外公告的法律而只接受林义龙的“家庭财产”并提供信托和金融服务的独立公司法人,不仅“互为对方股东”且“互为对方客户”更“互为对方债务债权人”:这些一切的一切,账目虽然独立却没有向外公布公司运营情况的法律义务,很多时候省时省力而且追寻不到。
  
  我们比方说IRS(税务部门)的目标追踪是公司A,可他们一旦盯上了公司A后,却发现完全不能下手:因为公司A的股东是三个法人,分别为OBC;公司A“投资组合”项目的收益方为B公司和C公司,这笔专项投资的信托方是O公司和C公司,信托对象来源于O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和O公司从C公司贷出的资金以及C持有的B公司的债务抵押品——一般到这里,哪怕只是A公司往来的三家公司,目标资金的实际持有人就已经无法确定了——倘若把这个机制继续“复制粘贴”并扩展,就没有技术层面上可靠的追溯方法了。
  
  更别提,只要有一家公司在海外注册并不接受IRS管辖,难度就要乘以二倍的情景。
  
  这种策略,对付一般的证券持有是非常舒服的,这样可以规避掉大股东以及对单一投资者很不友善的监管,也可以尽最大可能平摊投资损失——就算是运营一家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持有并投资股份。然而——
  
  这种机制最大的弊端是,只要找对这些机制的保护起来的决策核心,这种复杂的财务法律结构就直接失效了——倒不是说机制失效,而是作为BIG4的实际经营人,是不可能像之前那样“隐姓埋名”的。
  
  这个情况让林义龙十分挠头,他可以轻而易举地否决现任的所有的董事会成员,但很难指派到称职而且强力的新成员。
  
  “......所以,这就是你让我放出风声,通过我作为广告媒介,让合格的人来找你的理由?”林义龙回布莱肯林场的当天夜里,凯蒂给林义龙准备了奶汁三文鱼通心粉与可乐,然后戳穿了林义龙的企图——自从她得知林义龙成了古尔德的控股股东后,就一直在查阅和这家银行有关的资料,进而得出了她的结论。
  
  “这是一种人事权上的信任。”林义龙没接凯蒂的话茬,“只要凯蒂觉得值得,我肯定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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